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0-09-07 16:35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军民融合办、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防办、人民武装部、国教办,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部署,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关于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改革的意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青岛市国防教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青岛市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国防教育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青岛市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根据《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关于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改革的意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青岛市国防教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是提升全民国防教育质量水平的重要基础。通过组织专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使市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国防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三条 加强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强军思想,通过建立健全高素质、专业化国防教育师资队伍,不断丰富国防教育手段、创新国防教育举措、提升国防教育质量,推动全市国防教育不断创新发展。

第四条 加强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发展,必须坚持公益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市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为开展各项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公益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教育师资库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国防教育活动。

第六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统筹全市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督查等职责。

第七条 各区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国防教育专家的申报、推荐、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八条 市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是部队现役领导干部、军事机关(含武警部队)干部、驻青军队院校教员;二是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校、在青高校、研究机构及行政机关人员;三是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九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
(二)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党史、军史和改革开放史,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扎实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热爱国防教育事业,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讲授和研究课题能够紧贴形势任务发展需要,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国防教育领域形成系统的学术研究成果。
(五)从事(或曾经从事)国防动员、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科研装备、国防文化、国防技能、国防和军队建设等领域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条 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批准的原则。在个人申报、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审核的基础上,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优选原则,综合审核确定专家人选。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军地干部和专家学者,均可向所在区市、部门或单位申报。
(二)区市、部门或单位推荐审核。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审查关,对申报对象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成果业绩、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逐一审核把关后,推荐上报。
(三)综合审定。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根据推荐上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发文公布,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后,通知入库专家所在单位,发布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信息,并在“青宣网”开设国防教育师资库专栏,为各级开展国防教育提供师资支持。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开展国防教育教学评估效果、教学时长等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三条 专家授课实行审查备案制,采取授课前教案审查、授课报备制度。即提前报送授课时间、授课题目、授课教案,由专家推荐单位负责审核无误后,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应邀授课。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授课采取单位邀请和主动上门宣讲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讲授传播国防军事知识。每位专家聘期内授课不少于20个课时。

第十五条 实行教学评估制度和反馈制度,建立教学评估档案。教学评估采用随机听课、问卷调查等综合方式,对教学质量进行整体评价,作为续聘和评先选优的依据。同时,将教学评估意见以及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专家本人,以利于改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实行分级管理。师资库专家日常管理由各推荐单位负责,并负责对所推荐的师资库专家进行备课审核、授课指导。

第十七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社会优质师资信息,适时吸纳更新国防教育师资库。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再适宜担任师资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撤销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一)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
1.聘期内未曾开展国防教育授课的。
2.聘期内连续三次教学评估低于80分的。
3.聘期内授课达不到20学时的。
4.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适应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二)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犯罪的。
2.有违背党的宣传教育法规条例要求的。
3.违反《中华人民国防教育法》规定的。
4.弄虚作假,哗众取宠,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市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可优先推荐作为承担市民宣讲、党员干部教育、公务员培训等师资。

第十九条 市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可申请参加各类国防教育、军事训练、培训学习、军营开放日等活动;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座谈会、研讨会。

第二十条 对参与研究国防教育领域重点工作、重大课题项目,获得优秀研究成果的将给予奖励,协调有关部门在专著出版方面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相关刊物和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市国防教育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印发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军民融合办、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防办、人民武装部、国教办,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部署,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关于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改革的意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青岛市国防教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青岛市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国防教育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青岛市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根据《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关于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改革的意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青岛市国防教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是提升全民国防教育质量水平的重要基础。通过组织专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使市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国防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三条 加强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强军思想,通过建立健全高素质、专业化国防教育师资队伍,不断丰富国防教育手段、创新国防教育举措、提升国防教育质量,推动全市国防教育不断创新发展。

第四条 加强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发展,必须坚持公益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市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为开展各项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公益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教育师资库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国防教育活动。

第六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统筹全市国防教育师资库建设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督查等职责。

第七条 各区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国防教育专家的申报、推荐、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八条 市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是部队现役领导干部、军事机关(含武警部队)干部、驻青军队院校教员;二是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校、在青高校、研究机构及行政机关人员;三是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九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
(二)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党史、军史和改革开放史,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扎实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热爱国防教育事业,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讲授和研究课题能够紧贴形势任务发展需要,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国防教育领域形成系统的学术研究成果。
(五)从事(或曾经从事)国防动员、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科研装备、国防文化、国防技能、国防和军队建设等领域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条 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批准的原则。在个人申报、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审核的基础上,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优选原则,综合审核确定专家人选。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军地干部和专家学者,均可向所在区市、部门或单位申报。
(二)区市、部门或单位推荐审核。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审查关,对申报对象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成果业绩、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逐一审核把关后,推荐上报。
(三)综合审定。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根据推荐上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发文公布,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后,通知入库专家所在单位,发布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信息,并在“青宣网”开设国防教育师资库专栏,为各级开展国防教育提供师资支持。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开展国防教育教学评估效果、教学时长等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三条 专家授课实行审查备案制,采取授课前教案审查、授课报备制度。即提前报送授课时间、授课题目、授课教案,由专家推荐单位负责审核无误后,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应邀授课。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授课采取单位邀请和主动上门宣讲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讲授传播国防军事知识。每位专家聘期内授课不少于20个课时。

第十五条 实行教学评估制度和反馈制度,建立教学评估档案。教学评估采用随机听课、问卷调查等综合方式,对教学质量进行整体评价,作为续聘和评先选优的依据。同时,将教学评估意见以及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专家本人,以利于改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实行分级管理。师资库专家日常管理由各推荐单位负责,并负责对所推荐的师资库专家进行备课审核、授课指导。

第十七条 国防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社会优质师资信息,适时吸纳更新国防教育师资库。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再适宜担任师资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撤销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一)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
1.聘期内未曾开展国防教育授课的。
2.聘期内连续三次教学评估低于80分的。
3.聘期内授课达不到20学时的。
4.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适应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二)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犯罪的。
2.有违背党的宣传教育法规条例要求的。
3.违反《中华人民国防教育法》规定的。
4.弄虚作假,哗众取宠,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市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可优先推荐作为承担市民宣讲、党员干部教育、公务员培训等师资。

第十九条 市国防教育师资库专家可申请参加各类国防教育、军事训练、培训学习、军营开放日等活动;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座谈会、研讨会。

第二十条 对参与研究国防教育领域重点工作、重大课题项目,获得优秀研究成果的将给予奖励,协调有关部门在专著出版方面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相关刊物和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市国防教育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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