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 增强自净力

——四论进一步兴起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热潮

来源:青岛日报发布时间:2016-12-01 09:48
   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提供了硬约束。
 
   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体会议指出,要切实抓好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执行,把党内监督的“探头”布准、布好,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进一步提升党组织与党员的自我净化能力。
 
   要畅通监督渠道。要畅通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实施组织监督,要发挥好巡视巡察的“利剑”作用,继续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加大巡视巡察力度,把监督“关口”前移到“第一线”,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实施全覆盖。要畅通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自下而上监督,很容易出现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对此我们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落实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民主评议等制度,督促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发挥好监督作用。要畅通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同级之间彼此最熟悉,因此同级之间的监督最直接,往往也最有效。我们要本着爱护班子、爱护同志的真诚心愿,加强相互监督,互照镜子、互正衣冠,开诚布公、直言不讳,努力做到一起干事、共同进步。
 
   要抓住“关键少数”。《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位高权重、权力集中,一旦出现问题,最容易带坏班子、搞乱风纪,危害极大。因此,要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对“关键少数”的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在抓“前”上下功夫,做到自警自省;在抓“早”上下功夫,做到动辄得咎;在抓“小”上下功夫,做到防微杜渐。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通过监督及时拉一把,有些领导干部就不会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要多了解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把监督体现到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要严格落实好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制度,用规矩约束“关键少数”,确保权力不腐败、不变质。
 
   要压实监督责任。《条例》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执纪问责职责;基层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监督之责。这些责任主体都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既不能“失声”、不作为,也不能“跑调”、乱作为,形成系统全面、协同配合的党内监督“大合唱”。同时,要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监督找准角色、发挥作用,使党内、党外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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